

隆化县林业和草原局 gh_cfa7031ddf5b
目前,我县已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关键期,疫情防控也处于关键阶段,为切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我县将通过森林草原防火监控系统,对全县森林草原进出口主干道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一旦发现有野外用火违法行为,将以“零容忍”的态度进行处理,目前全县共处理野外用火14起,行政拘留14人。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野外用火的通告
当前全市森林草原防火已进入关键期,为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营造森林草原防火人人尽责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严禁野外用火事项通告如下:
一、当前全市正值森林草原防火期,并已进入高火险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全市所有林区、林地、草地、耕地、山地等野外区域划定为禁火区。
二、禁火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三、森林草原防火视频监控系统1709个监控摄像头,已对全市各林区、草原、景区、山头、地头、坟头、村边、路旁等所有野外区域实现全覆盖,“天眼”将进行24小时全天候监视监控,发现野外用火行为立即视频取证,通知辖区公安机关。对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野外违法用火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四、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属地管理责任,森林、林木、草地、景区、自然保护地等管理、经营单位及各野外作业单位要落实防火主体责任,严防火灾隐患。全体护林员、网格管理员要切实履行网格区域管护责任,严控火源火种进入防火区,发现野外违法用火行为及时制止、立即报告。村镇网格监管责任人要加大巡查监督力度,对因监管不力引发火情火灾的,依法依规逐级追责问贵。
五、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单位要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对野外违法用火行为的公开曝光力度,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规守法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安全用火、违法必究的舆论氛围。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弘扬森林草原防火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精神,积极举报野外违法用火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防止森林草原火灾事件发生。对举报属实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森林草原火警报警电话: 12119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5日
隆化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生态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特发布此令:
一、全县林地草地边缘100米以内为防火区。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期; 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期严禁切野外用火, 其它区域和时间野外使用明火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各乡镇政府、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林业工作站、草原工作站、村委会、护林员、检查站、嘹望台(塔)等各级各类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人员要加强野外火源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四、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森林公安机关和林业草原行政执法机构要组织开展打击野外违法用火专项行动,地方公安机关要大力协同配合,司法机关要严厉打击故意纵火以及破坏防火基础设施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森林草原火灾事故肇事者。对拒不执行本命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防火指挥体系和火灾应急保障机制。各级各类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要加强火灾扑救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落实队员防护措施,加强应急演练,确保发生火灾后迅速安全扑救。扑救火灾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严禁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六、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防火常识和扑火安全知识;教育主管部门要安排督导各中小学校开设森林草原防火教育课;各乡镇、村要充分利用宣传车、广播、发放明白纸等方式进行防火宣传,对精神障碍等特殊人群要落实专人教育和监管措施: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向全社会公开“12119”森林火警报警监督电话,安排好各阶段的防火宣传工作。
七、对发现火灾隐患不作为、发生火灾情况不报告而贻误扑火战机的;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对防火责任不落实、组织扑火不得力导致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或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教训未吸取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和各基层单位要认真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信息通畅,报告及时。发生火灾后,要严格执行火灾报告制度和火灾报告程序,火灾信息统一由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逐级上报和发布。
九、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命令
隆化县人民政府县长 李东
2020年9月29日
森林防火“十不准”
1.不准在山上烧马蜂、烧山驱赶蛇、鼠、野兽等。
2.不准在林区内乱丢烟头或燃烧火把照明
3.不准烧荒开垦和炼山造林
4.不准在山上烧灰积肥和烧木炭
5.不准在山边林内烧田埂、秸秆和杂草
6.不准在山上林区内玩火或烧火取暖
7.不准在林区内狩猎、烧火驱兽和爆破等活动
8.不准在林区内烧烤食物和野炊活动
9.不准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山
10.不准在林区内上坟烧香纸、燃放鞭炮、烟花
森林防火“六不烧”
1.未经县人民政府或者县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不烧
2.未开设足够(50米宽度以上)的防火线不烧
3.未组织足够人力看守和未准备好工具不烧
4.没有用火负责人和安全监督员在场不烧
5.刮风、高温、干旱天气不烧
6.没有通知毗邻单位不烧
河北省森林草原防火视频监控系统
目前,我县通过森林草原防火监控系统对全县的天然林、公益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出入口等进行24小时全覆盖监控,并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回放功能”加大野外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的监控力度,一经发现依法顶格处理。
森林草原防火点位可视覆盖图
火情信息
图例一
图例二
图例三
图例四
血的教训案例
案例一
2021年2月2日,旧屯乡碾子沟村四组村民李某某和妻子王某某上坟烧纸,由于当天风势较大,将坟地周围的荒草、玉米秸秆引燃。肇事者李某某和妻子王某某分别被隆化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0日。
案例二
2020年5月13日14时3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冀某某在庙子沟乡赵木匠沟村大阳坡自家承包地内燃放炮仗(二踢脚)将承包地北侧冀万锋家退耕还林地内的杂草引燃,火沿着地内杂草、林木向东侧山林燃烧,继而引发山火,犯罪嫌疑人冀某某犯失火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案例三
犯罪嫌疑人雒某于2019年5月8日(着火当天)上午10时36分从自家院里跳墙奔房后,10时38分从小房跳下后向北边后山走去。同日12时36分进入唐三营镇石片村吴景瑞超市(承围公路边)购买豆腐干后,于12时38分从超市出来,沿水泥路走到铁路桥西侧下土路后,顺着河套向东到张某某的小南沟苗圃地中间部位。然后在苗圃地北侧边缘的一棵油松苗下,用随身携带的塑料打火机将松树毛点燃后离开,后火势变大,将唐三营镇石片村小南沟油松苗圃的东半部分全部烧毁,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隆化县唐三营镇石片村小南沟过火地类为苗圃地,过火面积88.4亩,树种为定植油松苗,计41282株,价值355802.00元。犯罪嫌疑人雒某犯放火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节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森林草原火警报警电话
12119 7063026 7062057
隆化县林业和草原局(宣)